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87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主体:食药监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执法主体:卫生部门)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3.1)(执法主体:工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94)(部门通用)
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 2010.2.2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行)》(卫办监督发〔2010〕82号 2010.5.11)
《关于印发<安徽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的通知》(安徽省卫生厅2010年4月2日皖卫监〔2010〕18号)(定远县卫生监督所 李正芬供稿)
(责任编辑: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