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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工作

  添加时间:2017-11-10 09:28:00  点击次数:

为回应人民和社会期待,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201710月起,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对卫生计生部门行政处罚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县检察院要求,卫生监督所对来源于卫生监督检查、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社会举报、有关部门移送等违法案件负有报告责任。县检察院依法对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的主体、证据和受理、立案、调查终结、合议、审批、事先告知等程序,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合法性审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县卫生计生委作出 “检察建议书”,建议1个月内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对其监督管理,并将案件履行结果及时函告县检察院。截至目前,县检察院已审查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5件,涉及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医疗卫生等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检察机关对诉讼外的行政案件实行审查制度,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解决了行政案件事前监督缺失,事中监督弱化、事后监督虚化状态,促进并规范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权威。(赵瑞、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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